根據有關城市建筑垃圾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我局對當事人尚傳家隨意在清遠市清城區龍塘鎮新莊村委會附近堆放建筑垃圾(拆除垃圾)約10立方米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城區城執行決〔2025〕37號),因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現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城區城執行決〔2025〕37號)公告送達。
尚傳家應自發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地址:清遠市清城區洲心街道半環北路向秀麗公園南門側,聯系電話:0763-3311612)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城區城執行決〔2025〕37號),逾期即視為送達。
附件:《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名單
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6年3月17日
附件:《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名單
序號 | 當事人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及處罰決定 | 公告送達文書編號 |
1 | 尚傳家 | 經調查,2025年8月15日17時27分當事人在清遠市清城區龍塘鎮新莊村委會三嘉村附近,存在隨意堆放建筑垃圾(拆除垃圾)約10立方米。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規定。 | 本機關已于2025年9月1日對當事人隨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為立案調查。根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處罰如下:1.警告;罰款人民幣貳佰元整(¥200.00)。 當事人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行政處罰決定書》(城區城執行告〔2025〕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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